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职业教育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High-tech Zone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CDHT-VE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成都高新区内依法设立的线上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科技企业、高校相关院系、教育研究机构、行业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 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一)政治引领与责任坚守

     1.党的领导与组织建设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建党组织,提供必要保障,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2.合规运营与风险防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自身及会员合规运营;维护国家稳定,防范政治、社会、经济、安全风险(含教培数据安全、意识形态风险)。

    3.价值导向与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引导会员诚信竞争、服务社会,共建健康行业生态。

(二)行业发展核心目标(聚焦 “规范发展、协同创新、赋能行业”)

    1.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依托线上教育技术,构建 “信息 + 技术 + 业务” 一体化平台;定期组织峰会、培训,打破会员与政企研信息壁垒。

    2.推动资源整合与经验共享整合课程、技术等资源,建行业资源库;推优秀案例分享,帮助中小会员提能。

    3.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联合政企研定行业标准,明确机构准入、课程质量等规范;加强会员合规指导,推标准落地提公信力。

    4.提升行业服务与创新能力引导会员用 AI、大数据创新教学服务,提效率优体验;开展服务评估,推会员优服务满足需求。

(三)区域服务与发展支撑

    1.助力城乡社区发展为城乡社区提供普惠服务(如公益课、家教指导);助缩城乡教育差距,推资源均衡。

    2.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融入双城经济圈,促两地教培资源互补协同;推进跨区域合作,助双城教育进步。

    3.支撑成都高新区转型聚焦高新区需求,推资源集聚、育产业集群,助建教培高地;为高新区教育数字化转型供支撑,助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

    4.以”规范发展、协同创新、赋能行业”为核心,依托线上教育技术优势,搭建行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资源整合与经验共享,推动线上教培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与创新能力,助力成都高新区线上教培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区域教育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高新区民政局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2555 号 2栋 20 层,邮政编码:610000。

  第七条 注册资金和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金:3 万元。

(二)经费来源:

  1.成都环宇知了科技有限公司捐赠 2 万元;

  2.成都标学科技有限公司捐赠 0.5 万元;

  3.成都多人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捐赠 0.5 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规范落地:协助落实国家及地方线上教培行业监管要求,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教培行业服务规范》等行业纲领性文件,明确教学质量、收费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标准,监督会员单位执行;

(二)促进资源协同共享:搭建线上课程、技术工具、师资培训等资源对接平台,降低行业运营成本,提升整体竞争力;

(三)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师资能力培训等工作,树立行业优质服务标杆;

(四)助力行业创新发展:聚焦 AI、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在线教育中的应用,推动教学模式、产品形态创新;

(五)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反映行业发展诉求,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研、政策解读等工作;

(六)人才培养与储备:联合高校相关院系设立”线上教培人才实训基地”,定向培养教学设计、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专业人才;

(七)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

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报经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承认本会章程和自律公约;

(三)依法注册登记,信用状况良好,近 3 年内无教育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重大投诉记录;

(四)从事的业务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五)单位会员应持有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放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核心会员享有协会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通会员享有协会会员大会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正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拟任会长范永恒(拟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理事长对所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待决议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核心会员:5000 元/年,普通会员:3000 元/年。(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十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9 月 12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